引用:
据此前媒体报导,IBM曾在劳动仲裁辩论时表示,“2007年6月袁毅鹏曾提出过辞职,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自那时已解除,公司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工资补助。” IBM在本次声明中再次提及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及“继续提供经济和医疗上的帮助”,但未说明该“帮助”是在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前提下的人道主义援助还是未解除的前提下的“病假期间工资”。》》被 辞员工给I BM大中华区董事长发公开信
IBM公司的官方回答:“IBM一直致力于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引子:
IBM公司在其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及所签署的EICC条款上明确写有 “IBM公司将提供一个不歧视的工作环境”。
回应:
对于IBM公司此回应本人表示严重抗议,IBM公司在长达一年的极不“人道主义”行径后,如何能一二再,再而三的大谈特谈“人道主义”!其所向全社会宣称并承诺的“Trust”口号何在?
我方在法庭上出示并得到对方认可的一系列物证充分说明了其所谓“人道主义援助”的虚伪性:
a) 申诉人在被诉人处的劳动关系状态一直是“sick leave”(病假且为申诉人治愈后被诉人单方面强制病假)。
b) 申诉人一直领取“工资”,而不象被诉人所称“人道主义救助”。
c) 案外人IBM公司上海分公司08.02.28的“单方面多次严重违纪扰乱公司秩序屡教不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确认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事实。
d) 甚至于2008年3月,被诉人还为申诉人续办完成人才引进居住证,续办人才引进居住证的前提是双方至少有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续存,且公司需公章保证其真实性。上诉两要求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被诉人在总结陈词中所做比喻说明逻辑不可逆性的辩护是错误的。事实上被诉人于2008.02即没有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其辩护词续办居住证是出于人道主义,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说法毫无根据。
e) 2008.01.11被诉人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发送给申诉人邮件,内容“经过今日的协商,公司认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最好的方式,请进快办理”等字样也足以证明劳动关系从未解除过。
f) IBM上海区人力资源总监许羽阻止申诉人向公司律师的咨询“如何停止病假状态及医院鉴定是否有效”
总: 被诉人作为赢利性质的单位,为申诉人提供长达一年的等同于在职员工的人道主义救助的说法是荒唐的,被诉人没有能力、也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的说法。
申诉人于2007年6月19日提出的辞职申请是无效申请:
申诉人于2007年6月19日提出辞职申请,由于并非申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理由是:
1)当时申诉人正处在抑郁症发病期。根据申诉人提供的医疗记录,2007年6月3日至6月29日之间,申诉人抑郁症病情非常严重,几乎每两小时一个周期,抑郁和躁狂情绪不断变化,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做事草率、冲动。医疗记录也证明在这一期间先后有两位不同的主任级医师要求申诉人住院,通知家属办理手续,并有“防消极”行为字样(对于抑郁症,防消极即是防自杀),可知申诉人处于抑郁症的严重发病期。
2)根据医学文献,抑郁症发病的一个常见症状就是:“提出辞职,而不能正确预见其后果。”因此,袁毅鹏的辞职行为符合病理特征。尽管有关医学文献来自互联网,但也具有表面证据效力,被诉人有义务提供反证。
3)袁毅鹏的行为违反一般常理,辞职行为不但将导致其丧失基本收入,而且连获取单位和社会医疗保障救助的权利也将丧失。此前申诉人已经接受治疗一段时期,该病的医疗费是很昂贵的,对于一个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人来说是很难承受的。况且,IBM公司的福利待遇是很优厚的,其没有理由放弃。再说,申诉人根据法律享有医疗期,这是法律规定强制权利,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是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诉人有什么理由主动辞职呢,除非精神状态异常。
4)被诉人对申诉人的精神状态是明知的。2007年6月19日申诉人辞职前,单位已主动安排专业心理顾问为他提供帮助,此后,根据被诉人提供的证据,单位也知道他处于:“非常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