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国资委推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职工持股意见》),首次承认职工持股“对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并明确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投资入股本企业,但仍然“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大型国企应当实施职工持股
可以说,职工持股是很多大型国企产权改革的最现实选择。很多大型国企都属于行业龙头,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令他们心理上无法接受国内其它企业的兼并,尤其不能接受市场地位较低的同行业兼并;但如果选择让外资收购,又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因此这些国有大型企业可以选择的改制途径非常有限。很多情况下,职工持股几乎是这些企业改制的唯一现实选择。
而且,职工持股是国企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有效措施。对于大部分国企来说,只让少数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容易遭到职工非议,实施大规模职工持股就容易得多,并且在职工持股后公司管理层完全可以再通过市场化方式从职工手中逐步集中股份,达到长期激励与约束的效果。
同属国企,有的企业长期需要政府扶持,有的企业却能通过市场竞争不断发展壮大,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企业管理层和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努力程度。
一般来说,大型国企都会拥有一支规模巨大的职工队伍,如果改制过程中将富余人员推向社会,则就业压力会显著增大。如果这些大型国企通过职工持股方式实现产权改革,则富余人员分流的压力就会小得多。我们在改制实践中发现,很多大型企业的用工数量具有很大弹性,关键要看主要管理人员从哪个角度出发,替谁考虑问题。
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大型企业市场竞争力强,盈利能力相对稳定,让职工持股有利于他们分享企业成长收益,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益,让众多的老百姓有机会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职工持股误区
误区有三:其一,职工持股导致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并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因为不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才能缔造大企业,而是企业规模大了,大多数所有者已不能胜任主要管理岗位。实际上,高盛、美林等华尔街巨头至少有一半以上的股份长期由内部职工持有。
其二,大企业更需战略投资者支持,职工持股不具备让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事实上,国内很多大型企业与国际龙头企业相比,差距主要体现在体制与机制方面,技术、资金等问题都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得到解决。
现实中,部分大型国企改制过程中确需引进先进的技术、销售渠道或其他垄断性资源,但这些技术或资源往往掌握在少数境外大公司手中,即使让对方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也未必能获得我们想要的技术或资源。在此情况下,通过职工持股实施改制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其三,职工持股副作用很大,容易形成新的大锅饭、吃光分光等。但是,流通股东哪一个不希望多分红、多派现?有几个流通股东真正关心上市公司的兴衰?为什么就要偏偏苛求职工股东“大公无私”?难道职工还不比纽约、伦敦的外国投资者更关心企业?
不能否认,目前国内企业的职工持股确实存在需要规范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很多是可以事先通过专门的制度设计彻底规避。还有部分问题属于监管不到位,如乱集资、持股职工利益得不到保证等。
关于职工持股最敏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也需要辩证看待。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已出台一系列防范国资流失的政策,如规范审计评估程序、强制进场交易等。理论上说,这些制度可以基本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
他山之石
1970年代开始,美国企业在政府和国会的推动下展开了大规模职工持股浪潮,如1974年制定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1984年和1986年的《税制改革法》、1996年的《小企业就业保护法》和1997年的《赋税人信任法》。此外,美国有一半以上的州政府都制订了促进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
另一个大规模职工持股现象发生在转型中的波兰。由于存在强大的工会力量,波兰政府直接出售国有企业的难度很大。对于中小企业,波兰私有化的主要模式是内部职工以优惠价格自愿买断企业产权;对于大型企业,政府采取了职工持股、向社会公民发行私有化证券及向国内外有实力的投资者出售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经营业绩较好的企业,内部职工以相对平等的方式按优惠条件赎买企业;对于业绩差的企业,通过撤销—清理的方式实现私有化。由于充分考虑到内部职工利益,波兰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相当顺利。
当前,我国既面临着美国资本过度集中导致的贫富悬殊问题,也面临着波兰国企改制裹足不前的困境,特别需要通过大规模的职工持股破解困局,因此有必要将职工持股提升到战略高度予以重视。
其次,应当为职工持股出台系列优惠措施。
职工个人的支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都远不及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为有效促进职工持股的广泛开展,国家应当为职工持股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转让价格折让、税收优惠、银行贷款支持等。统计资料显示,1977-1983年,美国联邦政府为职工持股减免的税收约130亿美元。
当然,国家为职工持股出台的优惠政策应主要适用于市场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充分的国企。对于政策性垄断行业,国家应当将解除垄断作为职工持股的前置条件;对于资源型企业及其他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国家可适当限制职工持股比例。
(尹中余系上海隆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李溦系中央财经大学培训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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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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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真敢这么说,估计要被当成A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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